2010-09-15 21:53:26
补录以前的,估计是2年前的
pp.73 法治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文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美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人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
pp.77 道德
第二个方面,即道行的或政治方面的论证,与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更直接的关系。如果政府要精确地预见到其行动的影响,那就意味着它可以不让受影响的人有任何选择的任地。凡是当政府能够精确地预见其各种可能的行动对某种人的影响时,也恰恰是政府能够对各种目标进行选择。如果我们要创造新的对一切人都开放的机会,要给人们提供他们能随意加以利用的机会牟话,那么其精确的结果就是难以预见的。因此,普遍性的规则,有别于具体命令的真正法律,必须意在适用于不能预见其详情的情况,因而它对某一特定目标,某一特定个人的影响事前是无法知道的。只是在这种意义上,立法者才可能说得上是不偏不倚的。所谓不偏不倚的意思,就是指对一定的问题没有答案--如果我们一定要解决这类问题的话,就只能靠抛掷硬硬币来决定。在一个每一件事都能精确预见到的社会中,政府很难做一件事而仍然保持不偏不倚。只要政府政策对某种人的精确的影响是已知的,只要政府的直接目的是要达到那些特定影响,它就不能不了解这些影响,因而也就不能做到不偏不倚。它必定有所偏袒,把它的评价强加于人民,并且,不是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而是为他们选择目标。只要当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预见到这些特定影响,那提出,法律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供人民使用的工具,反而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的工具。政府不再是一个旨在帮助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的实用的机构,而成为一个"道德的"机构--这里的"道德的"一词不是作为"不道德的"反义词来使用的,而是指这样一种机构,它把它对一切道德问题的观点都强加于其成员,而不管这种观点是道德的或非常不道德的。在这种意义上,纳粹或其它任何集体主义的国家都是"道德的",而自由主义国家则不是。
pp.85 法治限制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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